工會法在民國18年制定時,其內容抄襲自1930年代 義大利法西斯政權獨裁法令,其目的就在於高壓的政 治控制。此後,工會法唯一一次修法是在民國64年, 當時政治一元化尚未打破,整部工會法的特色仍然維 持威權體制的色彩。這種工會法不但不能保障勞工權 益,反而利於國民黨與資方控制工會,箝制勞工的團 結權,使受雇者無法透過工會形成有組織的集體力量。
隨著金權政治取代過去的強人威權,台灣勞工的地 位更顯得弱勢。我們要一部符合時代的工會保障法, 我們不要落伍的官方版工會戒嚴法!以下是勞工陣線 所提出的的四大訴求:
一、解構閹雞全總,催生全國產業總工會!由於工會法第49條規定了上級工會的壟斷性, 造成工會體制一元化,總工會同時包含產業工會和職 業工會,職業工會幹部又都是"小老闆",會員人數遠 超過產業工會,結果形成中小企業老闆主導總工會的 世界奇觀。
為了不讓今年基本工資勞資協商被”閹雞總工會 ”出賣的鬧劇一再重演,我們主張放寬基層工會組織 範圍,使其可以從廠場到產業等不同單位的範圍作一 選擇,並使工會得以自由結盟,自主地形成不同的產 業總總工會。
二、保障工會幹部,明文限制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企業主以各種手段妨害、限制或脅迫工會組織, 打壓工會幹部,以致工會會務無法推展,這就是法律 上所謂的”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長久以來,台灣工會幹部被整肅、解僱、官司纏 身的例子屢見不鮮;集體爭議過後資方秋後算帳的手 段,更讓工會幹部心寒!這樣的事件,在公營事業民 營化的過程中更加凸顯。工會幹部不在少數,顯然台 灣的工運仍處於戒嚴時代的窘境中。
因為勞工與雇主權力的縣殊差距,理應對雇主的 行為有所限制,然而,官方版工會法卻厚此薄彼,對 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毫無約束,反而立法限制工會行 為。「新勞陣版工會法」明確提出限制雇主不當勞動 行為的條文。以維護勞工團結權!
三、解除工會戒嚴,開放所有行業受雇者籌組工會!現行工會法第4條對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 國防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的限制,已明顯牴觸憲 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是禁止勞工結社的"戒嚴法"。
隨著勞基法擴大適用至一切勞雇關係後,新勞陣 版修正案也要求工會法應保障所有受雇者的團結權、 團體交涉權與團體行動權。
所以我們主張,廢除違反憲法精神、不合時宜的 工會戒嚴令,開放軍火、政府及教師籌組工會,以落 實人民的結社自由權!
四、全面翻修工會法,迎接勞基法白領生力軍!過去,由於勞基法的"一國兩制",以致近半數的 受雇者不受勞基法的保護,尤其是白領勞工,工作權 及基本勞動條件都不被保障。去年勞基法修法以後, 在二年內要將八成以上的受雇者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 ,將促使白領勞工更願意積極籌組工會。
將所有受雇者納入勞基法保護是只是第一步,第 二步應立即進行下一場工會法修法戰役,讓工會團結 權得以保障,才有可能進一步爭取到勞資協商權。
在迎接勞基法的新生代時,唯有全面翻修工會法 ,才能有效協助白領勞工籌組工會,擴大工運基礎, 保障勞工權益。
| 主要條文 | 新勞陣版 | 新官方版(行政院版) |
| 入會方式 | 強制入會 | 自由入會 |
| 結社限制 | 取消第四條 | 維持第四條:軍火、教育與政府員工不得籌組工會 |
| 保護條款 | 限制資方七大不當勞動行為,保護工會發起人 | 保護工會發起人,無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之限制 |
| 工會申請方式 | 報備制 | 立案許可制 |
| 工會結盟 | 地方產總合法化,開放全國性總工會 | 開放產業別聯合會、地方產總未合法化,限制單一全總 |
| 爭議權 | 開放所有工會行使罷工 | 電力、自來水、燃氣及醫療事業禁止罷工,電信、煉油、大眾運輸業限制罷工 |
| 罷工決議 | 會員投票過半數即可 | 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罷工三日前,需告知主管機關及資方 |
| 對雇主罰則 | 重罰 | 酌量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