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靠得住」的工會法!


--解除工運戒嚴,催生全國產總

 工會的生存與發展是工運的命脈,現行的工會法漏 洞百出,必需全面翻修,才能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協 商權與行動權!

 工會法在民國18年制定時,其內容抄襲自1930年代 義大利法西斯政權獨裁法令,其目的就在於高壓的政 治控制。此後,工會法唯一一次修法是在民國64年, 當時政治一元化尚未打破,整部工會法的特色仍然維 持威權體制的色彩。這種工會法不但不能保障勞工權 益,反而利於國民黨與資方控制工會,箝制勞工的團 結權,使受雇者無法透過工會形成有組織的集體力量。

 隨著金權政治取代過去的強人威權,台灣勞工的地 位更顯得弱勢。我們要一部符合時代的工會保障法, 我們不要落伍的官方版工會戒嚴法!以下是勞工陣線 所提出的的四大訴求:

一、解構閹雞全總,催生全國產業總工會!
  由於工會法第49條規定了上級工會的壟斷性, 造成工會體制一元化,總工會同時包含產業工會和職 業工會,職業工會幹部又都是"小老闆",會員人數遠 超過產業工會,結果形成中小企業老闆主導總工會的 世界奇觀。

  為了不讓今年基本工資勞資協商被”閹雞總工會 ”出賣的鬧劇一再重演,我們主張放寬基層工會組織 範圍,使其可以從廠場到產業等不同單位的範圍作一 選擇,並使工會得以自由結盟,自主地形成不同的產 業總總工會。

二、保障工會幹部,明文限制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企業主以各種手段妨害、限制或脅迫工會組織, 打壓工會幹部,以致工會會務無法推展,這就是法律 上所謂的”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長久以來,台灣工會幹部被整肅、解僱、官司纏 身的例子屢見不鮮;集體爭議過後資方秋後算帳的手 段,更讓工會幹部心寒!這樣的事件,在公營事業民 營化的過程中更加凸顯。工會幹部不在少數,顯然台 灣的工運仍處於戒嚴時代的窘境中。

  因為勞工與雇主權力的縣殊差距,理應對雇主的 行為有所限制,然而,官方版工會法卻厚此薄彼,對 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毫無約束,反而立法限制工會行 為。「新勞陣版工會法」明確提出限制雇主不當勞動 行為的條文。以維護勞工團結權!

三、解除工會戒嚴,開放所有行業受雇者籌組工會!
  現行工會法第4條對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 國防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的限制,已明顯牴觸憲 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是禁止勞工結社的"戒嚴法"。

  隨著勞基法擴大適用至一切勞雇關係後,新勞陣 版修正案也要求工會法應保障所有受雇者的團結權、 團體交涉權與團體行動權。

  所以我們主張,廢除違反憲法精神、不合時宜的 工會戒嚴令,開放軍火、政府及教師籌組工會,以落 實人民的結社自由權!

四、全面翻修工會法,迎接勞基法白領生力軍!
  過去,由於勞基法的"一國兩制",以致近半數的 受雇者不受勞基法的保護,尤其是白領勞工,工作權 及基本勞動條件都不被保障。去年勞基法修法以後, 在二年內要將八成以上的受雇者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 ,將促使白領勞工更願意積極籌組工會。

將所有受雇者納入勞基法保護是只是第一步,第 二步應立即進行下一場工會法修法戰役,讓工會團結 權得以保障,才有可能進一步爭取到勞資協商權。

  在迎接勞基法的新生代時,唯有全面翻修工會法 ,才能有效協助白領勞工籌組工會,擴大工運基礎, 保障勞工權益。

工  會  法  版  本  比  較  表
主要條文新勞陣版新官方版(行政院版)
入會方式強制入會自由入會
結社限制取消第四條維持第四條:軍火、教育與政府員工不得籌組工會
保護條款限制資方七大不當勞動行為,保護工會發起人保護工會發起人,無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之限制
工會申請方式報備制立案許可制
工會結盟地方產總合法化,開放全國性總工會開放產業別聯合會、地方產總未合法化,限制單一全總
爭議權開放所有工會行使罷工電力、自來水、燃氣及醫療事業禁止罷工,電信、煉油、大眾運輸業限制罷工
罷工決議會員投票過半數即可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罷工三日前,需告知主管機關及資方
對雇主罰則重罰酌量提高